浙江省医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
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,按照公安部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,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,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。其中,7月20日前各类医院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
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,按照公安部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,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,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。其中,7月20日前各类医院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,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一、本标准适用于床位50张及以上的医院等医疗场所。
二、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,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。
三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。
四、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以病房楼、手术部、医用中心供氧系统(氧气瓶)、高压氧舱、药(库)房、放射科X线机室、胶片室、CT室等为重点,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。
五、不得锁闭、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,不得在走道、前室内加设病床,常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。
六、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和线路,严禁在病房内使用电炉、液化气炉、煤气炉、电水壶、酒精炉等,在病房区以外的专门场所设置加热食品的炉灶应当明确专人管理。
七、消防设施、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;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,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。
八、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,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,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。
九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,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,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“生命通道体验活动”。
特此通告。